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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