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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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