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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樊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张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樊某某帮助费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3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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