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樊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张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樊某某帮助费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3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