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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20日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10月15日生长女张,系礼**堤小学二年级学生。2008年10月22日生长子张,在礼县洮**学前班就读。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2013年10月27日,原告携孩子在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被告于2014年5月起诉,坚决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庭审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礼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被告离婚,各抚养1名孩子。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陇南**民法院,经调解达成和好协议。回家后原告去被告娘家叫引被告并领孩子时,被告未回娘家,孩子也无下落,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和好是假,于是起诉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数年且生育孩子,但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不珍惜已建立的家庭。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半年多来,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继续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宜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无固定收入经济拮据,抚养两个孩子有一定困难,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各抚养一名为宜。遂判决:1、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2、长女张**生活,长子张**生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无证据支持错误认定,存在明显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自由恋爱,但婚后感情一般,被上诉人一直外出打工,回家甚少,近十年来照顾父母和孩子的重任一直由上诉人来完成,被上诉人并未起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不理不问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只顾自己在外玩耍、赌博、酗酒等,并借酗酒经常殴打和辱骂上诉人。如真像被上诉人所说的,为何被上诉人一直不提出离婚?而是由上诉人于2014年在无法忍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其次,调解和好后上诉人仍在娘家生活和照顾孩子上学,被上诉人并非不知道上诉人和孩子住处,而是只顾自己的享乐,对上诉人和孩子不理不问。上诉人娘家的住处在双方生活期间,被上诉人经常去,上诉人手机号也是知道的。上诉人当初起诉就是对被上诉人产生了不满情绪,最后经家人规劝又考虑到孩子,想着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好,所以又上诉不同意离婚。然而,调解和好后,被上诉人非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不到上诉人娘家安慰上诉人争取获得原谅,而是派他人来抢孩子。一审法院在无视上诉人陈述事实和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武断认可被上诉人陈述的理由,依据何在?第三,上诉人父母家庭情况尚好,且上诉人能够工作自食其力,多年来也一直是由上诉人将孩子抚养大,被上诉人虽在外打工,但并未向家里给过多少钱,为此,双方发生过多次争吵和打闹。被上诉人从未教育和关心过孩子,根本未起不到一个当父亲的责任,现孩子也都满七岁了,根本不愿意和被上诉人生活,法院也可向孩子了解情况。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严重影响孩子继续接受教育的事实,纯属无稽之谈。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无固定收入经济拮据,不知依据又是从何而来。难道就因为上诉人是农民吗?那请问上诉人又是如何靠自己将两个孩子抚养到现在?3、上诉人曾向法院和被上诉人提出,只要被上诉人能够本着为孩子成长负责的态度,只要心中还有这个家,就能原谅被上诉人,愿意继续和被上诉人生活,因此不同意离婚。然而,一审法院在开庭后简单调解完,就判决离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程序上也违反了离婚案件先调解,调解无效后再开庭审理的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期间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夫妻感情未得到有效改善,且一直分居生活,故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不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审判决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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