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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代理人彭**,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9月举办了婚礼,2002年4月16日在武都区城关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8日生长女刘*,2011年7月2日生次女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建立家庭后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太大,结婚当年就为生活小事争吵不断,多年以来,愈演愈烈。现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继续生活下去,对原告和孩子的身心危害更大。盘旋路水保局家属楼三单元二楼房屋属原告婚前财产,南桥路住建局家属楼3122号房屋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有80000元。特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孩,请求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相识于2000年,经过长期的沟通、了解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育有两女。2011年我生下小女后原告性情大变,对我们母女三人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每月仅给700余元维持生计,为家务琐事对我母女三人大打出手,殴打方式更是令人发指。原告气量狭小性格多疑,只要看到我与异性接触,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尽管原告近年来各种恶习暴露无遗,但我们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两个孩子年幼,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9月举办了婚礼,2002年4月16日在武都区城关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8日生长女刘*,2011年7月2日生次女刘*。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此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多次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孩,请求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另查明,原告刘某某的婚前财产为水保局盘旋路家属楼住房一套,被告李某某的婚前财产有电视机一台;婚后共同财产有南桥路住房一套;共同债权80000元,共同债务10000元。

被告李某某认为位于文县县城的老房子翻修时原、被告投入了230000元,第二层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在老房子前面购买一院房子,是原告弟兄三人购买的,属于原告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徽县承包工程时购买的皮卡车一辆、装载机一台、搅拌机一台以及三轮车一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财产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两个孩子,原、被告婚后虽为家务琐事多次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互相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述的共同财产除南桥路一套住房外其余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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