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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骆*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为与被上诉人骆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5)徽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5)徽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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