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为与被上诉人骆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5)徽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5)徽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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