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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古历11月间举行传统婚礼,婚后于2002年正月26日生一女孩张*甲,2004年9月20日生一男孩张*乙,2008年12月15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前被告隐瞒了自己的吸毒行为,婚后我为了挽救该婚姻帮被告戒赌,使被告在定西市戒毒所强制戒赌两次,现在兰州戒毒所强制戒毒,然被告没有恒心,几次戒毒均未戒掉。我认为婚姻感情已彻底破裂。导致夫妻自2013年7月29日分居至今,已无共同生活必要。现我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还可以,并且两个孩子都大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11月间举行传统婚礼,婚后于2002年正月26日生长女张**,2004年9月20日生长子张*乙,2008年12月15日补办了结婚证。2003年被告因吸毒在某某戒毒半年,后又因吸毒再次在某某戒毒一年零两个月,2014年9月张*某再次因吸毒被甘肃陇南市某某公安局以“某公(禁)强戒决字(2014)06号”文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2014年10月31日已由某某市公安局转送至甘肃省某某戒毒所戒毒。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其主体适格;

2、某某镇计生办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

3、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

4、甘*戒通字(2014)第401号戒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被强制戒毒的事实;

5、本院对张**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本案的事实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该证据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多次吸毒,屡教不改,其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孩子张**、张**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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