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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我和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举行了传统婚礼,2008年3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3月14日生男孩张*丙,2011年农历10月26日生女孩张*丁。2015年农历2月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外出务工。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丁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辩称,我们于2007年农历12月举行了传统婚礼,2008年3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4月9日生男孩张*丙,2011年11月26日生女孩张*丁。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尚好,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希望,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9日生男孩张**,2011年11月21日生女孩张**。2015年农历2月原告外出务工后双方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证实各自身份;

2、结婚证1本,以证实双方2008年3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3、岷县西**办公室证明1份、孩子张**、张**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以证实双方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该证据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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