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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王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的二审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黄;上诉人王**的二审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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