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庭外协商自愿和好,同意继续生活,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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