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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2015年11月13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425元。如逾期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指定期限届满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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