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邢台**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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