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郭**、郭**与被上诉人曾**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东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盖**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至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葡萄用药,原告为葡萄喷完药后,造成葡萄减产。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在村干部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已付2万元,余款于2014年10月10日给付3万元,2015年11月1日前给付1万元,协议签订之日后,原告所有事宜,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以后两年内原告购买被告农药、化肥按批发价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盖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农药,造成葡萄减产属实,双方对该损失达成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对协议中未有到期给付的补偿款,本院不予判决,可在到期后,另行起诉。关于被告郭**提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一节,郭**并未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同时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有正确的判断力,所以郭**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已在和解协议当中签字和按手印,因此原告郭**的诉讼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郭**、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曾**补偿款3万元。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原告负担250.00元,被告负担55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上诉称:一、本案程序错误,原审中被上诉人以买卖欠款案由诉讼上诉人,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欠4万元,其所提供的协议书与买卖欠款无法律关系,不是买卖欠款的证据,故被上诉人应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另行起诉,原审应以被上诉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二、被上诉人的葡萄绝产不属实,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张**、杨**的证实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葡萄以1.6元/斤的价格卖出近6万斤,在卖出这些葡萄之前上诉人已经给付被上诉人所谓的葡萄减产损失2万元,故上诉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依法撤销。1、该协议书是上诉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上诉人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是只有被上诉人的葡萄确实受损无法卖出,可以赔偿损失,否则不承担责任。但由于上诉人是农民也是法盲,误解该协议书被上诉人要求的内容就是上诉人上述意见,便签订了该协议书。2、该协议书约定内容显失公正.被上诉人葡萄非诉状所述减产绝收,被上诉人以1.6元/斤价格共卖出近6万斤,没有经济损失,如按照协议书约定给予u0026ldquo;补偿u0026rdquo;显示公平。再则,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销售的农药质量有问题,且也没给兑过农药,被上诉人葡萄使用的农药难道就是上诉人出售的吗,其出售的农药都用于被上诉人14亩葡萄吗,这些都无法考证,最为重要是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销售的农药与被上诉人所谓的葡萄u0026ldquo;减产绝收u0026rdquo;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该协议书约定显示公平。3、在签订该协议书之前,正值上诉人儿子要结婚,被上诉人以葡萄受损为由多次到上诉人家理论,并要将葡萄全部拉到上诉人家,上诉人害怕被上诉人再有过激行为,影响儿子结婚,无奈就先要给一万元,被上诉人不同意,便给了两万元。被上诉人仍不同意,上诉人无奈被迫签订了该协议书,自以为被上诉人将葡萄能卖出去就没事了。据此,该协议书上诉人是被迫签订的,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撤销。综上所述,请求二审公正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郭**上诉称:上诉人既不是农药商店的投资者也不是经营者,一直在沈阳市打工,因回家结婚才赶上被上诉人与父亲郭**之间的纠纷。上诉人虽然在协议书下方签字和按手印,但只是代笔者,不是赔偿义务人,故原审仅以上诉人在协议书下方签字和按手印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曾**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因上诉人出售的农药导致被上诉人葡萄减产一事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的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对协议中未有到期给付的补偿款,本院不予判决,可在到期后,另行起诉。至于上诉人郭**提出的其既不是农药商店的投资者也不是经营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因其在协议中签名及按手印,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