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夏**与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7195.19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47195.19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柯**议异陈**、王**、冷**、周**、陈**与孙*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毕德业与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申请执行中国农**限公司肇州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沈**与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黑龙**事务所与被告宁安**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被执行人陈**、陈**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丁**与马**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黑龙**铁西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XX与段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孙**与苑景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