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苑景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苑景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249.20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00249.20万元,被执行人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河**民法院(2013)黑重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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