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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高*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3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308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3元,退还上诉人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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