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a与被告缪a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免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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