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倪*、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日
黄**与上**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分院、上海吉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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