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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申请再审称:1.认定许**与陆**之间系承揽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首先,陆**承认自己与许**没有谈钱,而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报酬。其次,陆**主张热水器是十几年之前向许**所购买,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三,陆**主张,按照惯例双方会在事后给钱,该主张与事实并不相符,也没有任何依据。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许**帮助陆**拆卸热水器具有商业上的目的,属于主观臆断。2.许**帮助陆**拆卸热水器属于帮工关系。首先,拆卸热水器时,不是许**独立操作,而是和陆**共同进行。其次,派出所的调查表明本案双方是朋友关系。第三,许**与陆**的女婿陈**从小认识,许**的妻弟与陆**的女婿陈**也是要好的朋友,因此,许**帮陆**忙很正常。第四,许**本身有乐于助人的性格,曾经帮助史**、韩**、陆**等免费拆卸热水器,司法判决应当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3.本案起因是陆**让许**帮助拆卸热水器,陆**应当明知自己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包括拦护墙年代久远,在拆卸热水器过程中会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既未及时提醒,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许**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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