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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扬*终字第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为谢**无证据证明马**对其实施了伤害,故无需对谢**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谢**在进入马**办公室前身体并未受到伤害,从马**办公室出来后身体出现伤情。谢**并未自愿进入马**办公室,是马**强行将谢**拖入其办公室,证人虽然均是马**同事,但证词中也承认是马**强行将谢**拉到其办公室的,而且对在办公室发生的情况均不能证明。也就是说证人虽然没有见到马**殴打谢**,但也不能排除殴打谢**情况的发生。马**没有对谢**从其办公室出来后身体出现的伤情予以合理的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谢**自残。综合这些情况,谢**虽然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马**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是至少谢**伤情和马**有关,判决马**向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谢**原审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但法院未调取。综上,原审判决驳回谢**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马**提交意见认为,谢**携带大批封面写有”举报马**涉嫌贪污、致房管局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到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楼办公区域公开散发,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其举报内容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严重损害马**名誉。为制止谢**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和诽谤的不法行为,马**及时安排现场保安拨打110电话,请求公安部门出警处置,同时将谢**带至其办公室等待公安到场处理。整个处置过程中,马**始终保持最大的克制和冷静。对于谢**主张的事实和误工损失,应由谢**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出充分证据。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谢**主张因遭受马**殴打导致300元误工损失,根据原审中双方的举证和陈述,谢**在马**工作单位散发举报信,马**认为谢**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故在报警后为防止谢**逃离而发生冲突。公安机关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并未反映存在马**殴打谢**的事实,且公安机关在调查后也未进一步作出能够反映存在马**殴打谢**这一事实的处理结果,故谢**主张其遭受马**殴打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谢**对其主张的300元误工损失的实际发生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谢**主张马**应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或因侵权导致的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形,并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过错情况予以适用。马**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谢**有对其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但应通过向纪检部门或检察院投诉、举报等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这一权利,而谢**采取在马**工作单位散发举报信的方式并非正常的举报方式,既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且如果举报内容失实,也会导致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心理无端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并可能引发冲突,故在目前并无材料反映举报信中关于马**违法违纪内容被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并不能做出双方冲突产生的全部过错都在马**一方的结论,谢**对冲突的产生亦有一定过错。综上,结合前述谢**主张其遭受马**殴打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精神损害亦难以认定,原审法院对谢**要求马**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原审中谢**申请法院调取房管局办公室外监控录像问题,谢**主张该录像可以证明自己文明信访没有闹事以及被马**强行带进办公室。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和原审审理情况,已经可以反映谢**与马**之间冲突的起因是谢**在马**工作单位散发举报信,马**认为谢**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故在报警后为防止谢**逃离而发生冲突,马**并未主张谢**存在其他闹事行为,且该监控录像亦不能反映后来办公室内双方发生冲突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该录像不属于法院必须调取证据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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