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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苗场与赣榆县**民委员会、赣榆县**居民委员会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赣榆县山河育苗场(以下简称”山河育苗场”)因与被申请人赣榆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口村委会”)、赣榆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总居委会”)、万**、赣榆县青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口镇政府”)占有物返还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山河育苗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抛弃证据、法律,认定申请人财产全部毁损且损失数额为237542.15元,二审法院草率予以维持。(二)一审法院称”未损坏部分的残值,被宋口村作价40000元卖掉,山河育苗场对此当日知晓,其未对40000元价格提出异议,未行使相关权利,推定其视为默认”,用司法手段支持非法转让和占有行为而让申请人领受非法行为的责任和后果的认定,纯属颠倒黑白。二审法院对此项上诉理由只字不提。(三)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注册投入100万元,因该100万元作为资金用于育苗行业经营,形成流动资金,该资金也是4年前注册山河育苗场时记载,该100万元资金有无与损坏财产无关。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100万元资金添置哪些固定资产,故申请人主张100万元资金系其育苗场损失之一,不能确定”,该认定有违事实和法律,掩盖了被申请人的侵权后果和责任,二审法院同样规避了此项上诉理由。(四)一审法院认定”山河育苗场在宋**委会、八总居委会逾期交付主张育苗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u0026hellip;,其未能主动及时行使权利,致损失扩大,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以宋**委会赔偿其租金损失的一半为宜”,该认定背离事实和法律,等于将他人违约的责任转嫁到无辜的申请人头上,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属枉法裁判。(五)一审法院故意偏袒万波善,毫无根据地免除了其赔偿法律责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审判决对申请人主张万波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故意加以遗漏。(六)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山河育苗场”因欠青口镇政府税费被宋**委会拆除,故青口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以同样理由予以维持。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宋**委会返还山河育苗场并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关于涉案损失数额237542.15元的认定。山河育苗场虽然提供了财产损坏的明细表等损失为564400元,但该明细表系山河育苗场单方制作。原判决对此不予采信,而对连云**证中心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于2002年9月6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定山河育苗场受损财产价值为237542.15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未损坏部分的残值40000元的认定。未损坏部分的残值,被宋**委会于2002年10月9日作价40000元卖掉,山河育苗场对此当日知晓,其未对40000元价格提出异议;2002年11月11日宋**委会与山河育苗场面达成新的协议,山河育苗场对此残值也未提出异议。原判决由此推定其默认残值为40000元并无不当。第三,关于注册资金100万元是否应当计入损失数额。根据民事诉讼”谁举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山河育苗场虽然主张注册投入100万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表明该笔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与损失相关的具体数额,原判决不认定注册资金100万元系山河育苗场的损失之一并无不当。第四,关于山河育苗场是否放任损失扩大。根据宋**委会与山河育苗场2002年11月11日达成的协议,宋**委会交还育苗场的时限届至2003年8月,时限届满后,宋**委会未将育苗场交还给山河育苗场。山河育苗场在宋**委会逾期未能交还育苗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及时进行维权,但其未能主动及时行使权利,于2012年2月24日时隔近10年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育苗场并赔偿经济损失,而育苗场买受人万**重新修整育苗场投入使用经营十年,从而导致育苗场返还不能,原判决据此认定山河育苗场对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比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承包费(80000元/年计算,至其起诉时计8年为640000元),酌定原宋口村分立而成的宋**委会、八总居委会赔偿山河育苗场租金损失的一半共计320000元,并无不当。第五,关于万**和青口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讼争育苗场系因山河育苗场欠宋**委会税费被宋**委会拆除,讼争育苗场未能返还系因宋**委会违约所致,万**和青口镇政府依法均非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故原判决认定万**和青口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山河育苗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赣榆县山河育苗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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