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周**等与江苏省**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周**、左**、周一韩因与被申请人江**市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泰中民终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周**、左**、周一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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