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浦**初字第76号李**与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浦**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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