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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松诉被告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松,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松诉称,2015年5月16日,其驾驶苏A出租车,从江浦客运站带一名女客人,到同**食厂接一名男乘客到城南华璋大酒店,男子说其态度不好,就下车跑到驾驶室开车门打原告,门被锁上未打开,后来女乘客拉男乘客走,男乘客又使劲用脚踢车门。然后原告下车查看车门有没有损坏,他就对原告人身攻击,导致原告头部受伤,和多处皮外伤,胸口有淤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84.07元、误工费52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诉讼状中称殴打不是事实,是我们双方是互相推搡,我也有四处伤痕,且现在仍留有两处伤痕。我没有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原告先对我母亲进行谩骂。原告称其头部有伤,但其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7时30分许,出租车驾驶员刘**报警,称其将一男一女两名乘客送到华璋大酒店门口时与对方发生纠纷,后被该男乘客殴打。后刘**带领民警在华璋大酒店内找到打其的男子,经询问,该男子叫高*,经现场调解,高*父亲代高*赔偿刘**100元现金,后刘**表示身体不舒服,需要到医院看伤。

庭审中,证人刘*出庭指证高*曾与刘**拉扯。证人江*出庭指证高*曾按住刘**在出租车前盖上殴打。

刘**受伤后,到浦**心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684.07元,医生建议休息13天。

另有南京捷**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和《收入证明》,以证明刘**误工13天,车辆停运损失误工费每天4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两证人庭审陈述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收入证明,公安询问笔录,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与刘**发生纠纷后未能依法处理,却对刘**进行殴打,造成刘**受伤,高*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方的损失,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如下:医疗费为1684.07元;误工费原告主张5200元过高,其并未提供完税证据证明其收入达如此之高,本院按其从事的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其误工费,故其误工费为56406元u0026amp;amp;divide;365天13天u003d200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赔偿刘**3693.07元,扣除已给付的100元,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3593.07元。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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