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梅**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公司)、吕**、一审被告解奇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官巧立名目让被申请人在二审中获得重新鉴定的权利。(二)二审中法官在选鉴定机构时,屡次摇号选鉴定机构,又屡次解除,程序违法。(三)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南**医院鉴定意见书均为不真实、不可靠的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同**司、吕**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请求驳回梅**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在二审中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2012年4月南通**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梅**头部受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梅**构成八级伤残。在二审审理期间吕**提出因一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果系梅**单方委托,不符合程序,要求重新鉴定。鉴于梅**受伤在2009年8月12日,但其直到2012年4月才进行鉴定,因间隔时间太长,并且在2009年8月12日后梅**又受过伤,其伤残等级与2009年8月12日受伤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否有可能其它原因导致该鉴定结果等原因,二审法院同意同**司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问题。申请重新鉴定确定的鉴定机构有三家: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因第一次摇号确定由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以被鉴定人不能提供伤后相关摄片无法鉴定为由退回。后又进行第二次摇号,确定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但由于该鉴定中心必须适用的全国标准鉴定资格与江苏地区标准《江苏省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不一致,而未予鉴定。故二审法院启动第三次委托鉴定程序,又基于鉴定机构仅剩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这一客观情形,便未再组织摇号。因此,二审中法官在选定鉴定机构程序中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并无不妥之处。(三)关于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因南**大学司法鉴定所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梅**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上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二审判决采信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并无不当。因此,梅**的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

综上,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