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立新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江立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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