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忠诉被告南京**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姜*忠以治疗尚未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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