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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辛**等与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滨海枢纽工程管理所、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辛**、张**、尚宇驰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滨海枢纽工程管理所(下称“淮河入海水道滨海工程管理所”)、严**、蔡**、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尚**、辛**、张**、尚宇驰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此案明显是团伙群体斗殴致人死亡的刑事重案,一审中上诉人已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才导致悲剧发生,但一审判决却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审理此案是错误的,此案涉嫌严重犯罪,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程序;3.原审程序违法,本案系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4.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与尚**的死因有直接关系,被上诉人与死者尚**生前有肢体接触和暴力行为,淮河入海水道滨海工程管理所非法发包,应与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淮河入海水道滨海工程管理所答辩称:其系江苏省水利厅下辖机构的派出单位,淮河入海水道是省管河道,只有省水利厅以上部门才有权发布关于淮河入海水道的相应管理办法;其依据《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行使职权,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严**答辩称: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上诉理由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的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故被上诉人严**不对此进行答辩;2.上诉人是以民事赔偿案件向一审法院申请立案,故一审判决依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程序合法;3.上诉人近亲属尚**死亡与被上诉人严**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严**就该案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蔡**、张**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上诉人对尚**、辛**、张**、尚**因其近亲属尚**死亡产生的损失尚未查清的情况下,直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未对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明确,有失公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元,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尚**、辛**、张**、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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