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盐城市**件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配件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6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现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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