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配件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6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现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