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嵇**与被执行人张**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嵇**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