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东灶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乔*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6086.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乔*负担32元,被告姜**负担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灶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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