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华诉被告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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