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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厉**、滨海县八巨水利**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厉**、八巨水利建筑工**公司、潘*、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公司、滨海县农业资源与滩涂开发局、滨**政局、滨海县八巨水利管理服务站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厉**、八巨水利建筑工**公司、潘*、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公司、滨海县农业资源与滩涂开发局、滨**政局、滨海县八巨水利管理服务站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撤回对被告厉**、八巨水利建筑工**公司、潘*、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公司、滨海县农业资源与滩涂开发局、滨**政局、滨海县八巨水利管理服务站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对被告厉**、八巨水利建筑工**公司、潘*、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公司、滨海县农业资源与滩涂开发局、滨**政局、滨海县八巨水利管理服务站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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