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7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扬州**限公司承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