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鲜春霞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鲜**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准许上诉人韩**、鲜春霞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