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0050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交),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