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中国邮**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滨民诉初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8月11日,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李**丈夫在外打工收入一直存在被告处,但事后其丈夫到被告所属通榆邮政储蓄银行支取存款时,被告却多次拒绝,后又说原告存款已被领取,李**得知此情况后受到惊吓,导致患。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773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李**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本案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起诉中国邮**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李**被人身损害侵权的事实,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