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张**与河南安**限公司、辉县**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与被告河**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张**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张**撤回对被告河南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被告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3元,减半收2686.5元,由原告陈*、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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