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商志民、江苏省**站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商**、江苏省镇江市谏壁抽水站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页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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