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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5年1月4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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