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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