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服务公司诉被告晏**、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服务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服务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服务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吴**与武汉普**有限公司、普提**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武汉普**有限公司、普提**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郭**与武汉金叶**付家坡名烟城、武汉金**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武汉普**有限公司、普提**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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