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服务公司与晏**、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服务公司诉被告晏**、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服务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服务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服务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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