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发公司诉被告聂冬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发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发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长**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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