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华诉被告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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