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将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对被告高**返还原物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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