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攸**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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