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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