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