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湖南同**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株**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依法进行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株**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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