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所有的位于醴陵市南桥镇东塘村先锋组的三栋车间,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张贴了公告,责令其将放入仓库内的物品搬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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