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与被告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以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5元,退还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绿之韵养生会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